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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优势

  • 梦芭莎女性网站联盟,“三高”联盟, 不容错过
    1:与网站主共同成长,佣金比例高达20%, 业内领先;
    2:面向女性网购消费群,广告引人注目, 点击率高;
    3:首家投放央视广告的女性网购品牌, 转化率高;

个人网站联盟服务协议书

本个人网站联盟服务协议书,是对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梦芭莎”)及根据本协议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约定。您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即视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受您的权利,并履行您 的义务。您必须保证,您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 用户: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网站上的推广链接,访问梦芭莎网站并在梦芭莎网站进行商务活动或其它相关活动的因特网用户。
2. 推广服务费:按照本协议书第二条,梦芭莎需支付给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费用。
3. RD,Return Day,推广效果认定期,指梦芭莎认可用户有效购买行为的期限,即用户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设置的推广链接到达梦芭莎网站浏览, 在效果认定期内(RD=1天),未通过联盟会员而直接浏览梦芭莎网站(客户须使用同一台电脑方能认定)并产生了购买行为,此行为也被视为认定个人网 站联盟会员业绩的有效购买行为。
4. 正确推广,联盟会员仅能在其网站中投放梦芭莎未被修改的推广代码带来用户,不可诱导用户,更不可欺骗客户,不可在百度、GOOGLE等搜索引擎上购买 “Moonbasa”“梦芭莎”等关键词来推广。不得使用域名中包含“Moonbasa”的域名或与Moonbasa近似的域名,比如Moonbasas或 monbasa、Moonbase等,来推广Moonbasa的产品。不得以网站联盟的形式获得梦芭莎公司的商品再通过网店、代购等方式低价销售扰乱梦芭莎正常价格体系及市场(淘宝、代购等可以直接转做梦芭莎网店代理)。未经梦芭莎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梦芭莎的名称、商标和logo。未经同意不得发含有梦芭莎促销及优惠券信息的EDM、SMS短信等信息给客户,要按照规范的方式投放广告。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对此有最终解释权。
5. 可提成订单:用户订单不处于无效、待核、已作废、拒收已入库、等待系统处理、有效待支付等几种状态,且没有使用不允许订单提成的礼品卡,这样的订单为联盟会员可提成订单。
6. 礼品卡销售不计算入可提成销售金额。
7. 订单金额:订单中包含商品的实际应付金额(折扣后的),不包括订单中用户支付的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若有)。
8. 可提成金额:订单生成30天内的实际销售金额-订单生成30天内的产生退换货的订单金额 -礼品卡(含礼券)金额。
9. 通用条款:是指所有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操作流程
1. 您首先在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注册,一旦注册成功,您将被视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享受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权利,并履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义务。
2. 您成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后,您将获得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账号及密码,请您在注册成功后,立即修改您的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因为您的原因造成密码遗失,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将会由您自行承担。
3. 您在登录梦芭莎网站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账号后,应立即填写您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银行结算账号(统一打款到中国工商银行,请提供工商银行帐号信息),您应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该信息,如因您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不完整、错误而导致梦芭莎无法向您进行结算的,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 您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后,可自行在您的网站上上载梦芭莎产品广告代码,但您必须保证不得对梦芭莎的产品代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
5. 用户可通过您在您的网站上设置的梦芭莎的广告链接,访问梦芭莎,梦芭莎将根据系统统计及本协议的约定计算您的推广费用。
6. 您应明确:梦芭莎现行退换货周期为30日,梦芭莎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及自身经营状况变更退换货周期,该种变更无须获得您的同意,梦芭莎仅须在发生此种变更时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形式通知您。
7. 梦芭莎若提高/降低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标准,将提前5日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形式告知您,您如对梦芭莎变更后的推广服务费支付标准有异议的,应于收到 通知之日起5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提出;如在您收到通知邮件后5日内未进行回复,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您认可梦芭莎的该等变更,新的推广费标准 将于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5日后或在公告所载日期生效;新的推广服务费支付标准生效后,自生效之日起,双方以新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第三条 推广服务费及支付
1.梦芭莎与您,自您成功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日起建立CPS(COST PER SALES,即按实际销售提成推广服务费模式)推广合作关系。推广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比例由梦芭莎确定;您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行为即表示您 完全接受本条款之约束。
2. 推广服务费的条件及比例由梦芭莎确定,在协议期间,梦芭莎有权变更返现条件及比例。
3. 梦芭莎与您共同确认:只有按本协议规定的可提成订单,才能参与提成并计算您可获得的推广费。目前梦芭莎网站联盟佣金发放制度是累积满200元发放。对于用户因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终止与梦芭莎网盟合作关系的,佣金将在隔月的结算中按照实际的佣金额发放,并从协议终止合作日起,将账户冻结。
4. 双方推广服务费确认和说明:在推广期内,梦芭莎每月按双方合作产生的实际可提成金额向您支付推广费,分成比例为:(2012年2月1日起,执行以下佣金政策)
1.动态佣金比例,佣金高达22%。

月有效订单金额 佣金级别 梦芭莎 ing2ing 若缇诗、蒙蒂埃莫、克莱斐尔、所然 宝耶、千金本草
≤20,000 A级 14% 16% 18% 20%
20,000—100,000 AA级 15% 18% 20% 21%
>100,000 AAA级 16% 19% 21% 22%

注:若有含礼券或为VIP/白金VIP会员订单,则此部分订单佣金统一为订单有效 金额的5%.
举例:假设A站长投放梦芭莎网盟广告,月产生有效订单金额为30000元,其中5000元为含礼券或VIP/白金VIP会员订单,10000元为订购梦芭莎品牌商品,10000元为订购ing2ing品牌商品,5000元为订购千金本草化妆品品牌商品。则:
♦该站长可获得佣金级别为AA级
♦所得佣金=5000*5%+10000*15%+10000*18%+5000*21%=4600元
2、快乐成长奖:对于表现突出,当月佣金级别由A级成长为AA级或AA级成长为AAA级的站长,另外予以当月有效订单金额1%的成长奖励
名词说明:非自有品牌,是指不具备梦芭莎自己知识产权的品牌,如入驻平台的欧莱雅,欧泊来,泊美等此类商品。
5. 结算:
5.1 结算周期:由于存在30天退换货优惠政策,因此,服务费结算实行隔月结,每月结算上上个月的,举例:5月结算3月的,6月结算4月的,7月结算5月的,以此类推。
5.2 结算办法: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进行账目核对,每月的20日左右打佣金到你注册时填写的账户上。(目前只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的结算,请务必将您注册账户信息的银行名称精确到某一个支行、分行、分理处)
5.3 如果您对账目有异议,则梦芭莎将与您共同对异议订单进行核对,并以此次核对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5.4您应清楚,梦芭莎向您支付的佣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您需要承担相关的税收,比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您同意该协议书时,您必须同意由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向您支付剩余款项
5.5广州摩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个人劳务收入的征税要求如下:
征收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及附件税率为5.5%
征收个人劳务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法如下:

1 实收≤1000 Y=实收*3%
2 1000<实收≤4232.8 Y=(实收*0.945-800)*20%
3 4232.8<实收≤26455.03 Y=实收*0.945*80%*20%
4 26455.03<实收≤66137.57 Y=实收*0.945*80%*30%-2000
5 实收>66137.57 Y=实收*0.945*80%*40%-7000

【依据:穗地税发(1998)42号文件、穗地税发(2003)46号文件、穗地税发(2007)72号文件、穗地税发(2007)281号文件、粤地税发(2007)222号文件 】
第四条 梦芭莎的责任和义务
1. 梦芭莎保证不会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推广销售非法商品。如果因梦芭莎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梦芭莎自行承担。
2. 梦芭莎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支付推广费。
3. 梦芭莎有权自行决定与其自身经营相关的政策、规定,如该种决定可能影响到本协议的履行的,梦芭莎将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前通知个人网站联盟 会员;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能接受梦芭莎政策及规定变更的,应通知梦芭莎,并自新的政策及规定生效之日本协议终止。
4. 对于通过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推广而购买梦芭莎产品的顾客,梦芭莎负责发货、退换货、维修、售后服务等与销售商品相关的行为。
5. 梦芭莎根据自身判断,认为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可能损害梦芭莎利益的活动时,有权立即冻结该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联盟账号,并有权要求个 人网站联盟会员立即停止一切与梦芭莎相关的活动,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应在收到梦芭莎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中断、删除所有与梦芭莎相关的推广 链接。
6. 梦芭莎指定的网站联盟联系方式如下:union@moonbasa.com
7.梦芭莎有权经提前5天以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站内信息等形式通知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而终止本协议,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双方此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终止后,梦芭莎有权撤销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联盟账号。
第五条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1. 为了服务的顺利、平稳进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平台运行的稳定性。
2.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提供服务时如有下列行为,梦芭莎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1 未经梦芭莎同意,将服务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向第三者公开或转发。
2.2 申请破产并开始清算、公司停业整顿期间或有不履行债务等的不良记录。
2.3 因停业、倒闭等理由停止支付的。
2.4 在与本服务运营有关的事项范围内,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
2.5 客观上被视为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2.6 其他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3.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提供服务时获取的梦芭莎各项信息,未经梦芭莎同意不得泄漏给第三方,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政府部门要求的情况时除外。
4. 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个人联盟网站只能以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正确的方式推广,否则梦芭莎可就违规当月业绩不予结算。
5. 梦芭莎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另立协议。
6. 广告创意的所有权在于提供者,未经提供者的同意,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
第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并不代表梦芭莎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间存在任何隶属、代理关系,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不得以梦芭莎代理商或梦芭莎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名义对外进行宣传,亦不得擅自使用梦芭莎商标、名称或LOGO等。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如软件、系统服务设备维护、检修等不得已情况,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线路服务中止等)等因素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双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2. 因市场的不可预测性及变化性,及各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操作、经营方式的不同,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的收入将不可预测,梦芭莎不能保证个人网站联盟会员获得预期的收入。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个人网站联盟会员知悉自梦芭莎获知或获准使用的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LOGO、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是梦芭莎的合法所有,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对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在合作期间获知的梦芭莎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须保密的事项,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
3. 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承诺并保证:其对根据本协议获知的梦芭莎销售数据、销售信息、订单信息、顾客购买行为及本协议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不会向任何第三 方透露,亦不会向任何不相关之雇员、代理人、顾问等进行披露;同时,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有义务告知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必须获知该等信息的雇员、联盟方,该等信 息是保密信息,并就其雇员、联盟方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梦芭莎承担责任。
4. 以上保密条款并不因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九条 其它
1. 本协议自您成功注册为梦芭莎个人网站联盟会员之日起生效,您停止为梦芭莎进行推广或梦芭莎冻结、撤销您的联盟账号之日或出现本协议约定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自电子邮件成功自发送人处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自传真完成发送之时,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以快递形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之日起5日后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
3. 梦芭莎将通知发送至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注册时指定的电子邮箱,或自联盟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即视为个人网站联盟会员收到梦芭莎通知。
4. 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以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解决问题。如协商未果,可就该纠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网络联盟营销服务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通用条款的有效期间与本协议有效期相同,本协议及该通用条款构成完整协议。

网络联盟营销服务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与梦芭莎签订《联盟协议书》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前述人员均应遵守本通用条款之相应规定。本通用条款,作为联盟营销服务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条 梦芭莎网络联盟会员,应遵守梦芭莎关于网络联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书条款、梦芭莎联盟网站发布的联盟管理规定、联盟网站操作规范及流程、梦芭莎以电子邮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的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2条 网络联盟会员确认:梦芭莎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联盟网站相关政策及规定、调整本通用条款之内容,梦芭莎调整联盟网站相关政策及规定或调整本通用条款 之内容的,将以电子邮件或公告形式通知联盟会员,联盟会员如不同意该等变更,应于收到梦芭莎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可进行结算,提前终止合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联盟会员在收到梦芭莎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联盟会员接受梦芭莎政策及规定之变更;变更于通知注明之日期生效。
第3条 联盟会员在与梦芭莎合作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3.1 未经梦芭莎许可,不得以梦芭莎名义进行任何市场推广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消费者,使其误认联盟会员是梦芭莎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商或其他梦芭莎授权的折扣站点等。
3.2 联盟会员链接或向第三方进行推广时发送的梦芭莎网站或网页内容,应是经梦芭莎许可的,不得将任何未经梦芭莎许可或已过期或擅自修改的网站或网页内容进行链接或向第三方进行发送;
3.3 未经梦芭莎许可,不得复制梦芭莎网站内容,不得冒充梦芭莎官方网站,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导致第三方误认为联盟会员是梦芭莎的文字、图片或使用其他可能导致第三方误认的方式进行推广;
3.4 不得在任何搜索引擎上购买与梦芭莎产品名称或梦芭莎名称、商标、logo、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关键字(词),或包含前述内容的关键字(词),不得购买梦芭莎已购买的关键字(词);
3.5 不得注册、使用与梦芭莎商标、名称及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域名,不得注册、使用包含梦芭莎商标、名称或域名的商标或域名。
3.6 联盟会员所有对梦芭莎的宣传图片、文字均应与梦芭莎发放给联盟渠道的一致,联盟会员自行进行大规模的邮件、短信、礼品卡及特殊促销活动时,必须事先获得梦芭莎书面确认及授权,未经梦芭莎许可,不得进行前述活动。
3.7 联盟会员在进行推广时,不得在宣传文字及图片上以任何方式误导客户,提出与梦芭莎网站完全不一致的促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用不符合事实的“免费、特价、返点”等字样或类似方式。
3.8 如联盟会员经甲方许可,可以以EDM形式或短信群发形式进行推广的,联盟会员进行的推广内容,必须经梦芭莎书面(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确认,且必须在梦芭莎许可的时限内发送,不得超期发送 。
第4条 联盟会员应严格管理及控制其旗下会员,应与其会员签署协议书,督促其会员在为梦芭莎进行推广时,遵守梦芭莎相关规定及政策,所有联盟会员应遵守之规 定,联盟会员旗下之会员亦应遵守,如联盟会员旗下会员出现违规现象,梦芭莎将依据协议约定,对联盟会员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联盟会员之违约责任。
第5条 违约责任
5.1 如联盟会员违反双方签署的《联盟协议书》及本通用条款的约定,梦芭莎有权对联盟会员违约违规期间产生的业绩不予结算,并有权视联盟会员违规情节轻重,单方提前终止双方之合作。
5.2 如联盟会员违反《联盟协议书》及本通用条款的约定,其违约违规行为给梦芭莎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梦芭莎有权就该等损失或损害要求联盟会员进行赔偿。
5.3 联盟会员应明确:如果联盟会员或联盟会员旗下会员出现本协议第3条之行为,其不但构成对梦芭莎的违约,亦构成对梦芭莎合法权益的侵犯,梦芭莎保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权利。
第6条 其他
6.1 本通用条款是双方《联盟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联盟会员确认:其已认真阅读本通用条款之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本通用条款之规定。